失信被执行人 |
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601********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3刑初386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1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郭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33年11月8日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罚金3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何金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30年11月8日止),罚金2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黄海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30年11月8日止),罚金1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四、被告人龚贤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11月8日止),罚金8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五、被告人王国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1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六、被告人王国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罚金8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