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1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91民初982号 |
案号 |
(2020)冀0591执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支江海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江海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国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16011962560 |
登记机关 |
邢台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邢台市东外环路甲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