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安市恰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8********6P84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802执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吉安市恰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郭耀明货款30706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吉安市恰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09 |
发布时间 |
2018-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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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仁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02MA35GF6P8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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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旧城改造51幢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