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黎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1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03民初4488号 |
案号 |
(2020)冀1003执1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毛黎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截止到2018年12月21日止的借款本金438,703.63元、利息5,957.38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对抵押物坐落于廊坊市东方大学城东方之珠小区125幢1单元2004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冀(2018)廊坊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1943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70元,减半收取3,985元,由被告毛黎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