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02民初285号 |
案号 |
(2020)冀0902执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沧州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金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瑞华借款本金80万元、至2020年1月5日的利息97.6万元及自2020年1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84元,由被告沧州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金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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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魏金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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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献 县城东河街支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