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1********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21刑初126号 |
案号 |
(2020)冀0121执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梁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11000元,返还被害人刘福立。三、被告人梁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立各项经济损失1986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