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江南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3740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3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扬中市庆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6年1月28日借款本息57380531.49元,自2016年1月29日开始的借款利息(就本金5295.5万元,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7.8%计算)及律师费30万元;二、被告丹阳市天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应在总金额12000万元限额内对借款本金5295.5万元及对应利息、律师费3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宿迁江南纺织有限公司应在总金额16000万元限额内对本金3295.5万元及对应利息、律师费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国平、赵喜梅对本金5295.5万元及对应利息、律师费3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148元,公告费820元,共计340968元,由被告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丹阳市天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宿迁江南纺织有限公司、陈国平、赵喜梅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时间 |
2018-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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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邦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3791050302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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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