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世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2********3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621民初2786号 |
案号 |
(2019)川1621执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四川勤琴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从2018年5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复息和罚息,其中利息按年利率11.5%计算,罚息按年利率17.25%,复息按年利率17.25%计算;二、在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四川勤琴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财产保全费3770元;三、被告罗世勤、李小琴、罗建华分别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四川勤琴纺织有限公司之债务,以及原告为实现该债权和担保权益所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就各自实际承担的金额有权向被告四川勤琴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5元由被告四川勤琴纺织有限公司、罗世勤、李小琴、罗建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时间 |
2019-0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