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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106********8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603民初906号
案号
(2019)川1603执恢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勤琴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锋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50万元及截止2018年3月21日的利息173,074.61元,并自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0日止按年利率7.825%、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贷款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375%承担利息;二、被告四川勤琴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锋支行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5万元;三、针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原告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锋支行对被告四川勤琴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岳池县城南工业园区光彩路的土地及厂房(产权证号分别为:岳国用(2012)第01283、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014120900206号、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014120900359号、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014120900267号、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014120900292号、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014120900231号、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014120900311号、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01412090033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罗世勤、李小琴、罗建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世勤、李小琴、罗建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四川勤琴纺织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五、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勤琴纺织有限公司、罗世勤、李小琴、罗建华共同承担。上述债务,限履行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9,490元,由被告四川勤琴纺织有限公司、罗世勤、李小琴、罗建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9-04-28
发布时间
2019-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川1603执恢49号
立案日期
2019-04-28
执行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9807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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