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9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芙民初字第03118号 |
案号 |
(2019)湘0102执2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明星麻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金200万元;二、被告湖南明星麻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未清偿的欠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三、被告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李兴高、张萍、李春保、李坤、李世鹏对被告湖南明星麻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限被告湖南明星麻业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李兴高、张萍、李春保、李坤、李世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 000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29 000元,由被告湖南明星麻业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李兴高、张萍、李春保、李坤、李世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兴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921588984193U |
登记机关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南嘴镇(原南县黄麻厂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