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昊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91民初586号 |
案号 |
(2020)苏0391执1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佛山昊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确认欠付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28000元、违约金85600元,合计513600元;二、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减免违约金85600元,被告佛山昊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自2020年5月起至-2-2020年12月止,于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53500元,上述款项均打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账号:110602140921009211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三、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涉案租赁物(xz400a水平定向钻机一台,整机编号:z0400a023042)所有权在被告佛山昊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还清所欠货款本金前归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如被告佛山昊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佛山昊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欠剩余款项及违约金856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收回涉案设备,以设备收回时残值相应冲抵欠款。本案诉讼减半收取为4468元,由被告佛山昊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缴,被告随第一笔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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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单忠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4586327333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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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鄱村岗头东大街3号首层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