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金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3********3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323民初439号 |
案号 |
(2019)陕0323执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陕0323民初439号,一、被告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岐山长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岐山长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期内利息65183.42元,借款期满后利息50022.05元(自2018年7月13日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以上共计115705.47元,2018年10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8.55%计算予以给付;三、被告陕西宝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宝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王田元、赵金磊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借款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田元、赵金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30元,减半收取1186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陕0323执31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执行法院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275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