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81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4民初6554号 |
案号 |
(2020)苏0324执2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谢洪祥剩余工程款5119803.08元及利息(利息以5119803.08元为本金,自结算之日即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谢洪祥对被告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谢洪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9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14元,由原告谢洪祥负担914元,被告施明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应春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1481935822 |
登记机关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