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符鑫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05********0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12民初1265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20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符鑫锋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7654.27元(至2020年2月28日)及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编号为01011182018620025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符鑫锋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用40000元。三、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符鑫锋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湖塘镇金都名苑1栋甲单元802室的房产[权证号为苏(2018)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20182002102号]中符鑫锋所享有的50%的份额行使抵押权,就上述抵押物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属符鑫锋50%的份额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胡彩华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9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159元由被告符鑫锋负担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