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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喻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81********24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民初3739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41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一、被告喻华、周道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小浩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从2020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喻华、周道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31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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