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喻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81********24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3739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4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喻华、周道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小浩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从2020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喻华、周道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