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祥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3********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405民初920号 |
案号 |
(2019)桂0405执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曾祥坤、陈红连、佛山市高明祥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梧州市同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39539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18年6月15日,利息为3366308元;从2018年6月16日起,利息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曾祥坤、陈红连、佛山市高明祥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59元,由原告梧州市同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元,被告曾祥坤、陈红连、佛山市高明祥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73125元。判决如下:被告曾祥坤、陈红连、佛山市高明祥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梧州市同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39539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18年6月15日,利息为3366308元;从2018年6月16日起,利息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曾祥坤、陈红连、佛山市高明祥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59元,由原告梧州市同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元,被告曾祥坤、陈红连、佛山市高明祥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731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时间 |
2019-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桂0405执42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834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