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娄俊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0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24民初1335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16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98284.66元(计算至2018年1月8日;以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对被告于四杰位于鄢陵县豫中国际商贸城19号楼1层101—112号房产证号为:豫(2017)鄢陵县不动产权第0000342号的房屋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45209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法铎、娄俊霞、郑童辉在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法铎、娄俊霞、郑童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90元,减半收取41495元,由被告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鄢陵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法铎、娄俊霞、郑童辉负担;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