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0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7110号 |
案号 |
(2019)苏1181执3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新世纪纺织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鼎支行借款本金613201.82元、利息(截止2017年2月6日所欠利息为67308.13元,2017年2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2.48%计算)及律师代理费35000元;二、如被告江苏新世纪纺织丝绸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鼎支行有权以抵押房产百合苑2幢1单元401室(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4528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债权金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948元,由被告江苏新世纪纺织丝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时间 |
2019-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苏1181执317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2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76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