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6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7108号 |
案号 |
(2017)苏1181执4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新世纪纺织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鼎支行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2月6日利息为183860.4元,2017年2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2.159%计算);二、被告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忠、张改娣、魏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9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198元,由被告江苏新世纪纺织丝绸有限公司、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忠、张改娣、魏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18 |
发布时间 |
2018-01-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