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华丰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睢商初字第00080号 |
案号 |
(2015)睢执字第029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华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学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887115.23元(从2014年7月16日计算至2015年3月4日)及自2014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睢宁县宏峰纺织有限公司、龚海文、陈红金、睢宁东方希尔顿大酒店有限公司、李存效、李磊、李敬轩、徐泽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7-10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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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存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4752729662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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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睢宁县民营科技工业园(八一西路港威公司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