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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云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27********3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803民初991号
案号
(2019)桂0803执3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塘信用社与被告夏宏立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夏宏立偿还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暂计至2018年06月15日止的利息为102906.72元,之后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邓云清、刘莉、井卫东、广西隆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326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合计186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夏宏立、邓云清、刘莉、井卫东、广西隆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9-05-28
发布时间
2019-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桂0803执357号
立案日期
2019-05-28
执行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52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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