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隆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长民初字第193号 |
案号 |
(2015)长执字第00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隆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乐佳宇纺织器材有限公司给付纺织车间空调设备系统设备及安装款568219.5元,并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6821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月19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乐佳宇纺织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4元,被告广西隆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741元,原告长乐佳宇纺织器材有限公司负担40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5-29 |
发布时间 |
2015-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云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800588630475B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