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隆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802民初193号 |
案号 |
(2017)桂0802执2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符庆聪与被告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商铺租赁使用权回购协议》、《商铺租赁使用权回购补充协议》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符庆聪返还租金60万元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金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三、被告广西隆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盛秋联、蒙惠权、韦永保、邓伟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符庆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原告符庆聪负担5270元,被告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隆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盛秋联、蒙惠权、韦永保、邓伟负担98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9-27 |
发布时间 |
2018-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云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800588630475B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