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宜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07P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4民初4095号 |
案号 |
(2020)冀1024执1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香河简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王山林团购服务费60000元。二、被告河北宜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香河简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述退还原告团购服务费1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香河简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纳维康(香河)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5元。二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志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4MA07PLHB5Y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五一路30号双隆金地小区4号楼25号门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