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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荣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9********6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829民初1454号
案号
(2020)鲁0829执21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荣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问届满之目止按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董有华、董荣宝在债务最高余额50000元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董荣来、董有华、董荣宝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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