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马夫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66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皋商初字第00459号 |
案号 |
(2016)苏0682执3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如皋市神牛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南通马夫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5日所签订的委托代理采购合同。二、被告南通马夫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如皋市神牛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货款2000000元。三、原告如皋市神牛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南通马夫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德国HBSG公司秸秆制粒机及配套设备。四、被告南通马夫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如皋市神牛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利息损失(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3年5月3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收款单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07 |
发布时间 |
2018-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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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海因茨布罗克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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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起凤西路(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所属3号厂房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