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祺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3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02民初2346号 |
案号 |
(2017)苏0602执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黎晓卫、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杨建高借款人民币385.73333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浩、南通贝娅塔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南通祺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黎晓卫、沈波所欠原告杨建高上述借款本息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黎晓卫、张浩追偿。三、驳回原告杨建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47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51737元,由被告黎晓卫、沈波、张浩、南通贝娅塔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南通祺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47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28 |
发布时间 |
2018-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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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雪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00571369311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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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通市崇川路1号5幢一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