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菏泽圣达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7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702民初2784号 |
案号 |
(2020)鲁1702执1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支行与被告荷泽喜之玛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被告荷泽市牡丹区圣达纸业有限公司、朱士会、杜芬芬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成立、有效。因被告荷泽喜之玛食品有限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荷泽喜之玛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90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本案利息应按照原告与被告荷泽喜之玛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荷泽市牡丹区圣达纸业有限公司、朱士会、杜芬芬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的连带责任,因被告荷泽喜之玛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3月27日向原告所借款300万元发生于被告荷泽喜之玛食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约定的借款期间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荷泽市牡丹区圣达纸业有限公司、朱士会、杜芬芬就被告荷泽喜之玛食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在最高余额50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荷泽喜之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泽牡丹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90000元并按其与原告所签订0160900100-2015年(牡丹)字003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支付利息。二、被告荷泽市牡丹区圣达纸业有限公司、朱士会、杜芬芬对于被告荷泽喜之玛食品有限公司所欠上述第一项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在最高余额50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荷泽市牡丹区圣达纸业有限公司、朱士会、杜芬芬承担连带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荷泽喜之玛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鲁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02556702366L |
登记机关 |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菏泽市牡丹区小留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