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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彩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射商初字第0849号
案号
(2019)苏0924执恢5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市侨发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32013.33元,并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96%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射阳县天富纤维素有限公司、射阳鑫星纺织有限公司、戴其猛、马彩云对被告盐城市侨发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射阳县天富纤维素有限公司、射阳鑫星纺织有限公司、戴其猛、马彩云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盐城市侨发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32656元减半收取16328元,由被告盐城市侨发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400101040227821,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审 判 员王少华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徐慧法律条文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7-30
发布时间
2019-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0924执恢540号
立案日期
2019-07-30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23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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