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2********0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902民初1281号 |
案号 |
(2020)鲁0902执19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告崔静签订的编号为371653380210000的《零售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崔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三、被告崔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2月19日,利息及罚息2242.8元;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曰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零售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的计算方式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