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严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1********8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5483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43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严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3230.64元、罚息255.11元(截止2019年3月8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9年3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438元,由被告严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