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4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宜民二初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0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进、王调金欠原告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 9月 1日起按月1.8%利率计收,息随本清),于2015年1月2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 3月 20日前偿还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4月 20日前偿还本金50 万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5月 20日前偿还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若被告李进、王调金按上述期限归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自2014年 9月 1日起至还款结束利息,按月1.8%利率计收;三、若被告李进、王调金未按照本协议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原告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对未能清偿的本金及利息全额执行; 四、被告李进、王调金同意将坐落于安庆市开发区幸福花苑1#605室房产(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151422号、第50151423号,面积229.16平方米,土地证号:庆国用[2014]第01699号,使用权面积38.20平方米,该房产现登记在曹兵、丁杰林名下,实际产权人为李进)作为债务清偿保证,第三人曹兵、丁杰林自愿参与本案调解,并认可上述房产实际产权人为李进;五、被告怀宁县中天特塑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飞达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程烨、黄小红、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江文才、陈海英、怀宁县海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李伟、何文盼对被告李进、王调金基于本调解书所承担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800元,由被告李进、王调金负担并在 2015年1月 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3-31 |
发布时间 |
2015-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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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江文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261046841X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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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马庙镇枫林居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