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京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8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522民初3711号 |
案号 |
(2017)豫0522执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京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晶锐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4,535.8元;二、驳回原告河南晶锐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73元,保全费2344.48元共计9117.48元,由原告河南晶锐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08.48元,被告南通京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2-09 |
发布时间 |
2017-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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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奇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00687844137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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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袁桥村十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