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凤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58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22民初4796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9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凤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璧支行借款157.1万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7月30日利息为133万元);   二、被告刘清海、刘四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39元,由被告刘凤云、刘清海、刘四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