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京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8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皋民初字第0127号 |
案号 |
(2016)苏0682执5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浴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丁佐军欠款80000元并承担原告丁佐军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6日起按照同类同种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关判决生效时止)。二、被告李冬生、被告南通京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孙浴宇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孙浴宇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30 |
发布时间 |
2018-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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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奇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00687844137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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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袁桥村十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