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京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8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6民初5955号 |
案号 |
(2017)苏0206执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京鼎机械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德月电机公司支付货款1041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4100元为基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二、德月电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京鼎机械科技公司开具33900元增值税发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70元,共计3080元,由京鼎机械科技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德月电机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京鼎机械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德月电机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27 |
发布时间 |
2017-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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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奇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00687844137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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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袁桥村十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