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汤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2********04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2民初6042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1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683288.86元、利息(以12683288.86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5.394%计算)及违约金(以12683288.86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江苏飞翔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粉龙、卞再明、阮德芹、卞龙扣、徐粉银、卞再祥、汤洁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追偿;三、对被告泰州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动产设备(详见编号为苏m1-0-2017-0021号动产抵押等技术)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四、驳回原告泰州市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9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8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诸被告共同负担1028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诸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