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2民初8771号 |
案号 |
(2020)苏1282执恢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建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赛德力制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张建立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履行部分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接下页)(此页无正文)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