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1民初6306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19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8-一、被告丹阳东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承兑汇票垫付本金9982334.76元及利息3506295.13元(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合计13488629.89元,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继续计算;三、被告丹阳天一通信有限公司、汪东峰、徐亚芳、汪晓峰、汪波、汪秀娟对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1366元,由被告丹阳东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天一通信有限公司、汪东峰、徐亚芳、汪晓峰、汪波、汪秀娟、江苏东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八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