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83********3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983民初3984号 |
案号 |
(2020)鲁0983执16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令宝、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600元;二、被告高令宝、田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截止2019年11月4日利息117641.2元,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8600元,按月利率18.14115(12.0941×150)计算】:三、被告高令宝、田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12000元:四、驳回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丁法军、王宗法、魏传征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