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3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1836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4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及利息(至2020年2月20日尚欠27288.81元,及自2020年2月21日起按照月息千分之8.2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李翔未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李翔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天目湖镇广西路3300-1-1-402、300-1-1-201、300-1-2-202、300-1-2-401、300-1-2-402房屋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高限额184万元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96元,减半收取81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148元,由被告李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29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