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1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诶1123民初1381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启山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9,600.00元(2015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30日,利息按照月利率5‰计算),本息合计49,600.00元。2019年8月30日后的利息继续按月利率5‰计算,计算至清偿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00元由被告金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