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2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882民初1520号 |
案号 |
(2017)黑0882执1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金生、刘亚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借款本金110 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金生、刘亚仙、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9-18 |
发布时间 |
2017-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尚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8000832443413 |
登记机关 |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郊区西林路林苑小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