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汇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974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杜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希周借款本金53万元;2、被告杜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希周利息,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28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3、被告杜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希周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27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4、被告杜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希周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5、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27元,由原告王希周负担750元,由被告杜汇峰负担1067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