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0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91民初1290号 |
案号 |
(2020)冀0591执5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杜峰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江军劳务款85000元;被告尹小三、闫进良、尹同印分别对上述85000元债务各自在四分之一的限额内(212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郭江军的其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被告尹小三、闫进良、尹同印、杜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