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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02********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91民初1290号
案号
(2020)冀0591执5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杜峰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江军劳务款85000元;被告尹小三、闫进良、尹同印分别对上述85000元债务各自在四分之一的限额内(212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郭江军的其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被告尹小三、闫进良、尹同印、杜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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