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03********0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8民初1191号 |
案号 |
(2020)冀1028执8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与被告刘俊杰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刘俊杰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贷款本息134997.3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7月21日),并支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以本金125526.2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刘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9元,财产保全费1194元,合计4193元,由被告刘俊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