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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福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1********7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321民初2169号
案号
(2020)冀0321执6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福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鑫源经济损失39428.26元(60658.87元×65%=39428.26元)。二、被告张福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鑫源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三、驳回原告李鑫源对张忠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33元,减半收取627.17元,由被告张福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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