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福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1********7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321民初2169号 |
案号 |
(2020)冀0321执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福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鑫源经济损失39428.26元(60658.87元×65%=39428.26元)。二、被告张福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鑫源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三、驳回原告李鑫源对张忠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33元,减半收取627.17元,由被告张福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