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43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02民初1739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2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6420000元、利息1155.87元、本金罚息136950.09元、利息罚息24.66元及后续利息、罚息、复利(后续利息、罚息、复利以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垫款本金2500000元、本金罚息114253.06元、复利1757.56元及后续罚息、复利(后续罚息、复利以案涉《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三、被告衡水宝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李秀芬、王晓明、王兴明、李爱雪、杨树山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对被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45台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18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80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衡水宝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李秀芬、王晓明、王兴明、李爱雪、杨树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兴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173435721XC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