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2********1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702民初13236号 |
案号 |
(2020)浙0702执2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正堂、韩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金华市中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136419元,并支付违约金27283.8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15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正堂、韩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