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2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4民初316号 |
案号 |
(2020)苏1084执16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小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翔车辆租金、修理费计3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其中2019年6月22日以15000元为基数、同年8月15日以39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同时支付原告追款律师代理费4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4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